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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國營事業應定期向其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報告研發成果之運用情形。 國營事業運用研發成果績效優異者,得納入該國營事業工作之考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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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