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 第14條
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14條
航空站應參酌其徵收噪音補償金額度、噪音防制設施補助情形及噪音補償計畫研擬工作計畫,且該計畫預計執行年度不得低於五年並定期檢討之。 前項工作計畫經報請民航局同意後,航空站應依計畫及每年度噪音補償金實際徵收額度,編列年度執行計畫。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3條
看 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