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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 第4條
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4條
噪音補償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航空站附近航空噪音防制設施所需之設置費用。 二、辦理航空站附近之噪音補償措施。 三、辦理各項航空噪音防制措施所需之航空噪音監測、防制、審查作業及技術研發等相關工作之費用。 四、辦理第一款至第三款航空噪音補償金發放所需之行政作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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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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