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 第7條
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7條
航空站應協調其轄內劃設有該航空站航空噪音防制區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符合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建造或設立時間規定之申請人名冊。 航空站應考量下列因素之一部或全部排定補助之優先順序,並通知申請人辦理補助申請: 一、航空噪音影響程度。 二、住戶之合法建築物建造時間。 三、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之設立時間。 航空站依前項排定優先順序時,學校應優先於住戶、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 申請人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時,得協調航空站酌予核撥經費協助辦理,不受第二項及第三項考量因素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