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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8條

為利回饋工作之執行,特等及甲等航空站得邀集回饋範圍內之中央民意代 表、鄉(鎮、市、區)長、村(里)長及適當人員就參與回饋金運用與管 理事項提供意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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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