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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規範研究所場地、設施及儀器設備對外租借或使用的收費項目與標準,以確保場地、設施及儀器設備有效利用並維持正常運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1-11-18・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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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向本所借用場地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一樓大廳:每一場次收費新臺幣四千元。 二、二樓演講廳:每一場次收費新臺幣五千元。 三、三○四會議室:每一場次收費新臺幣三千元。 四、三一八會議室:每一場次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五、教室:每一場次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六、二樓接待室: (一)雙人房:每間每日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二人房:每間每日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三人房:每間每日收費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七、攤位:每個攤位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場地使用場次分別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止)、下午(十三時至十七 時止),每一場次為四小時;二樓接待室使用時間為每日下午十五時至隔 日中午十二時止;每個攤位使用面積為三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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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人應於使用起始日前五個工作天繳清使用規費。使用期間如有超時使 用之情形,視為場地使用之延續,其計費方式同收費基準,並應於使用結 束日後五個工作天內補繳場地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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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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