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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21條

研究人員之遴用、升遷、續聘與否等資格,需由研究人員當事人檢附著作 ,每年固定期間提出申請,由本所人員及所外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學術審查 委員會就其任用資格、學術著作及成就評議、審查之。(學術審查委員會 成員為九人至十三人,所外相關專家學者三至五人。)評議、審查完竣經 本所所長同意後報請教育部核定。 學術審查委員會委員審查各級研究人員資格、遴用、升遷、聘期、考核、 獎勵、續聘與否、解聘條件等另訂辦法陳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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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