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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及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前條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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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展場、中央通廊、演藝廳、視聽室、民主大道、環堂道路、大孝門廣場及教室。第3條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及設備使用規費收費基準,規定如附表。第5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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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