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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組織法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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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