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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施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施規費收費標準規範國立故宮博物院提供場地、設施及服務的收費標準,目的是統一收費並確保場地設施有效利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8-28・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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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之場地設施,為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北部院區之文會堂、正面廣場、至善園、第一展覽區大廳(地下一樓與一樓)及展場;南部院區之集賢廳、中庭廣場、慶典花園草坪區、藝文劇場、一樓公共空間、二樓大廳及展場、兒童創意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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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使用本院之場地設施,其收費如附表。 為考量博物館肩負教育推廣責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本院核准後,得免費或優惠使用本院場地設施: 一、本院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事項: (一)提供上級機關或配合各級機關學校於本院辦理教育、政策推廣活動。 (二)各機關學校舉辦公益性、全國性、國際性或具藝術文化價值之活動。 (三)依政府採購法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辦理本院教育推廣活動,得免費或優惠使用本院場地設施。 二、其他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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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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