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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接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古文物及藝術品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立故宮博物院接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古文物及藝術品辦法規範了申請單位或個人借閱或觀賞研究提取庫藏古文物及藝術品的申請資格、程序、審查及相關管理規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12-30・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因應文物之特別提件觀賞研究或參觀文物庫房設施之申請,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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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內外相關學術(社教)機構或學者專家,為研究或業務需要,須來院特別提件觀賞研究或參觀文物庫房設施者,應於事前來函申請,由主管單位報經院長核准後辦理之。每次以一日為原則,必要時經主管處長同意,轉報院長核准後,得申請延長之。 本院因研究空間有限,不接受兩組以上同時觀賞研究之要求。 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之提閱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另依「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提閱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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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處提件、歸箱,均按規定手續辦理,每次特別提件觀賞研究,均應於事後作成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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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特別觀賞研究,以申請人為對象,其他人員(包括本院同仁在內),未經核准,不得參加。 器物或書畫特別提件觀賞研究,每次不超過十件文物,申請人經核准提件後一年內不得另提申請。 器物或書畫凡屬展覽中、修復中、作品現況不佳者,無法應允特別參觀。書畫凡屬限展、展後一年半內、備展中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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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為期古文物及藝術品安全起見,觀賞研究人員閱覽時,應遵守接待人員所提出之注意事項。如須將古文物及藝術品移動,亦須由各處接待人員執行之。觀賞研究人員不得自行任意挪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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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觀賞研究時間經主管單位排定後,本院如有特別原因必須更改者,得事先通知申請者另訂日期。如申請者有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來院觀賞時,亦須先一日通知本院洽商改期,否則以放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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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院珍藏之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為方便研究,悉依「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提閱要點」於本院附設圖書文獻館中辦理借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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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凡應政府邀請之國賓,依國際慣例宜予禮遇,得依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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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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