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 › 第2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 第2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典藏、編目管理、稽查、科技維護及保存修護。 二、古文物與藝術品之研究、分析、考訂及評鑑。 三、古文物與藝術品之蒐購、徵集、寄存、受贈、衍生利用及創意加值。 四、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展覽設計、觀眾服務、學術交流、教育推廣、數位學習及國際合作。 五、其他有關古文物與藝術品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