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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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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 第2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典藏、編目管理、稽查、科技維護及保存修護。 二、古文物與藝術品之研究、分析、考訂及評鑑。 三、古文物與藝術品之蒐購、徵集、寄存、受贈、衍生利用及創意加值。 四、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展覽設計、觀眾服務、學術交流、教育推廣、數位學習及國際合作。 五、其他有關古文物與藝術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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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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