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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第12條

第四條規定之程序評定為國贈及普贈文物者,應予收藏;經預審或初審委員會審查評定為研究品者,無須再經初審或複審程序,逕移典藏單位列帳管理作為研究之用;其認為無入藏價值者,得謝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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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