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 第23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第23條

本院院務會議,每二星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院長主持 ,副院長、主任秘書、參事及各單位主管均應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 關人員出 (列) 席。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