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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法 第3條

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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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臺掌理下列事項:一、教育政策、政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二、教育廣播節目、教育新聞節目之規劃、…第4條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5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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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