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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第21條

本臺設臺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會中結論決議事項,本臺職員應貫徹執 行,其執行情形應追蹤檢討,每年終了舉行年終工作檢討會一次。前項會 報以臺長為主席、副臺長及各單位主管、秘書室業務承辦人出席,必要時 得邀請各分臺長出席。單位主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派適當人員參加,但 須經臺長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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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