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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技正、編審、專員、技士、組員、辦事員、書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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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