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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籌備處組織規程 第2條

本處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立東華大學教育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國立東華大學師資、校地與建築設備之規劃及籌辦事項。 三、關於國立東華大學經費預算及編制員額之編擬事項。 四、關於國立東華大學籌設之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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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立東華大學籌備處組織規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教育部依大學法第二條規定,籌設國立東華大學,特設國立東華大學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處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一、行政組。二、工務組。三、教務組。第4條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由教育部聘任或聘兼之。第5條本處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技正、編審、助理研究員、技士、組員、研究助理、管理員、辦…第6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組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7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組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第8條本處得聘顧問若干人,必要時並得設各種專案小組。第9條本處人員之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10條本處於國立東華大學成立時裁撤之。第11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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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