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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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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主任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第4條本處設下列各組:一、研究規劃組。二、工務組。三、行政組。第5條研究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海洋科學與海洋科技之研究、教育推廣、實驗及鑑定。二、本處發展方向…第6條工務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博物館營建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及驗收。二、本處建物與公共、研究設…第7條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研考、機要、法制及公關。二、總務、出納、文書、印信典守、庶務及財產保…第8條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教育部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9條本處置主計員,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0條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1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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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