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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編譯館聘用人員遴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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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編譯館聘用人員遴聘辦法 第11條
本館初任聘任人員從各該等最低級起薪,其曾任較高職等職務一年以上支 較高級薪而能提出證件者,得按其原支薪予以提高。但不得超過本職最高 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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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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