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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暫行組織規程 第6條

本團置指揮、副指揮、團員,均為聘任,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二、擅長音樂且有特殊演奏能力,未具有音樂科教師資格者,得比照技術 教師規定辦理。但以不超過團員總人數十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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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