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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收入。 三、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收入。 四、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投資取得之收益。 八、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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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