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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工藝研究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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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