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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工藝研究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所得視業務實際需要,設展示中心、陳列館、技術輔導中心,掌理有關 產品展示及技術輔導等事項。 展示中心、陳列館及技術輔導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 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所人員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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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