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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 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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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