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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文學館處務規程 第11條

臺北分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北分館之館舍營運管理及設備維護。 二、臺灣文學之跨域研究、展演及推廣。 三、臺北分館志工服務管理。 四、其他有關臺北分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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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