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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組織法 第2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有關之學術研究、交流合作、學術推廣及史料編輯出版。 二、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展示之主題設計、展示製作、規劃及維護管理。 三、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研究成果與知識之教育推廣、導覽解說及志工培訓。 四、臺灣歷史、現當代社會、民俗文化相關文物與史料之蒐藏、登錄、管理、應用加值與保存修復研究及其人才培育。 五、臺灣歷史多元資源之蒐集、管理與本館數位資源生態系統之規劃設計、建置及永續發展。 六、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之諮詢、交流、國內外館際合作及研究人才之培育等事項。 七、其他有關臺灣歷史及民俗文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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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