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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鳳凰谷鳥園暫行組織規程 第8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國立鳳凰谷鳥園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備 考│ ├────┼─────────┼────┼──────────┤ │園長 │薦任第十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 │ │ │ │ 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簡│ │ │ │ │ 任第十職等辦理。│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 │ │ │ │ 員任用條例規定聘│ │ │ │ │ 任。 │ ├────┼─────────┼────┼──────────┤ │組長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一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職等 │ │ 「甲、中央機關職│ │ │ │ │ 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簡│ │ │ │ │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 │ │ │ │ 職等辦理。 │ │ │ │ │二 保育組及研究組組│ │ │ │ │ 長由副研究員兼任│ │ │ │ │ 。 │ ├────┼─────────┼────┼──────────┤ │副研究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 │ │職等 │ │用條例規定聘任。 │ ├────┼─────────┼────┼──────────┤ │獸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以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 │ │ │ │理。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六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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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