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2條

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 (以下簡稱業者) 申請聘僱外籍駕駛員從事本法第四 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工作,依本辦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