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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
› 第5條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 第5條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尚未取得任用資格者,應於外職 停役令生效日起三個月內檢齊相關證件向考選部申請檢覈。 前項轉任人員,其申請檢覈案件於考選部公告舉行檢覈筆試、口試、審查 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前核准者,應即報考該次之筆 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 前項人員於考選部連續辦理二次檢覈筆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 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後,尚未取得任用資格者,應停止其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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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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