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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官兵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
› 第2條
國軍官兵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 第2條
國軍現役官兵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如下: 一、火化者:以最後在職時各階官兵薪俸額七個月發給。但薪俸額低於中尉五級者,以中尉五級薪俸額計算發給。 二、土葬者:以最後在職時各階官兵薪俸額五個月發給。但薪俸額低於中尉五級者,以中尉五級薪俸額計算發給。 國軍現役官兵在職失蹤,經國防部登記有案,並經死亡宣告者,依前項第二款標準發給殮葬補助費。但經撤銷死亡宣告者,原發給之殮葬補助費應由支給機關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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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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