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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第24條

國軍各部隊、機關、學校實施輕兵器實彈射擊,有關未爆彈或散 (遺) 廢 彈之處理,準用第五章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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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