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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44條

國防部直屬幕僚、勤務單位官兵政治教育之計畫、執行及考核,由各營區 軍官團及各直屬單位自行負責,並由國防部及指定單位作不定期之督導考 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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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