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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第3條

榮譽旗及旗旒旗標制式如附圖一、二、三,其懸掛,佩帶規定如左: 一、榮譽旗除參加重大慶典外,不隨單位旗行動。而置於固定適當位置 ( 如中山堂、介壽堂、紀念堂、史蹟館、艦艇官廳、或指揮官室等) , 如與單位旗並列時,則居於單位旗之左。 二、榮譽旗旗旒,懸掛於單位旗之上端,如獲得旗旒兩面以上者,得同時 並綴懸掛,其懸掛位置如附圖四、五。 三、榮譽旗旗標,頒授當時參與戰役之官兵終身佩帶。 四、榮譽旗旗標與勳章標連綴佩帶 (如附圖三說明) 。 五、榮譽旗旗標,如有遺失損壞,得持該團隊主官准核價購證明,逕向指 定之廠商自行購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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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