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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編制內軍用車輛(以下簡稱軍車):指國軍現行裝備及其他經納入國軍財產之各型車輛。 二、國軍人員:指現役軍人、國防部與其所屬機關(構)、學校、部隊(以下簡稱單位)之文(教)職及聘雇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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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軍車管理作業權責區分如下:一、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陸軍司令部):軍車駕駛執照製發、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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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