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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 第2條

配售及價售住宅坪型,以住宅之室內自用面積為準,不包括共同使用部分及陽台面積,區分如下: 一、三十四坪型配售將官級原眷戶。 二、三十坪型配售校官級原眷戶。 三、二十八坪型配售尉官、士官級原眷戶。 四、二十六坪型價售違占建戶。 五、十二坪型依前四款對象,其屬鰥寡無依者申請配(價)售之。 前項各款坪型面積,得彈性增減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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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