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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第22條

評價聘任人員服務期間,得依法申請後備軍人緩召或逐次召集,其申請程 序及作業,由聘任單位依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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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