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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第21條

第 六 章 保險及補償
評價雇用人員,應由雇用之軍工廠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辦理勞工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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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及補償」的其他條文

第22條評價雇用人員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用之軍工廠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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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