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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公地,係指土地法第四條規定,依法可供建築之國有土地省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有之土地,並依照輔導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租供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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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