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 第9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第9條

退除役官兵於本辦法施行前,自行租用公地建築住宅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減租,並自換訂租約之日起,予以優待。 退除役官兵配偶於輔導條例公布以前,承租公有建地者,得辦理變更退除役官兵本人名義承租後,予以優待。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