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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光專業獎章(以下稱本獎章): 一、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之推展或開拓,具有重大特殊貢獻。 二、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具有重大特殊貢獻。 三、研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法規或策劃興革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四、對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提供救助及照顧,冒險犯難,適時消弭重大事故。 五、對促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國際交流活動,具有特殊貢獻。 六、在專業領域著有特殊成就,足資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之楷模。 七、其他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同一事蹟已依獎章條例頒給獎章者,不再頒給本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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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