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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之補償金,其資金來源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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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