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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規範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森林資源的有效保育和利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1-10・共 1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森林保育、經營及發展,並以其收益撥充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特設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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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設各組、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企劃組:森林資源運用及經營計畫等綜合事項。 二、生產組:育林、生產計畫及產品供銷等事項。 三、育樂組:森林遊樂事業規劃、推廣、維護及經營管理等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組: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劃及職業災害處理等事項。 五、行政室: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財產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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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綜理處務;置副處長,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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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置總技師、副總技師、秘書、組長、室主任、技師、專員、輔導員、醫師、副技師、組員、技術員、護士、辦事員、技術助理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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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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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設主計室,置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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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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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處為辦理木材加工,得設木材加工廠,置廠長、技師、副技師、組員、技術員、技術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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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處為對外承辦林業勞務,得設林業工作隊,置隊長、技師、副技師、組員、技術員、技術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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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處因業務需要得設工作區,置主任,就本處編制員額內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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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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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處各級職員之遴用,以退除役官兵為優先;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得另行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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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處各級職員,應按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核准遴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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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處為提高技術水準,擴展產銷業務,得經輔導會核准,聘請專家、學者二至三人擔任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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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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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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