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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 第2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輔導之綜合規劃。 二、退除役官兵之服務、照顧及救助。 三、退除役官兵之就養、養護及權益。 四、退除役官兵之就學、就業及職業訓練。 五、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及長期照護。 六、退除役官兵之退除給付發放。 七、所屬服務、安養、職業訓練、醫療、事業、勞務及農場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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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第4條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4-1條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第5條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6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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