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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第16條

墾員於承墾土地期間自謀生活或志願退墾者,應繳回其土地,原配墾證明 書應予作廢,其尚有貸款未償清者,於其應領一次退伍金扣除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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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