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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 第5條

預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入學;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二、合於招生簡章所定體格檢查標準者。 入學前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經裁定保護、禁戒、治療處分者,不得入學。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不符合前二項及前條第一項入學規定之學生,入學前查證屬實者,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後查證屬實者,應予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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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