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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 第3條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國防事業,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徵收取得地上權者,其需用空間範圍,以事業必須之範圍為限。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防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本辦法適用於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興辦之國防事業。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適用於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興辦之國防事業。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4條地上權之徵收補償費,依下列規定計算之:一、穿越土地之上空者: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第5條國防事業依本條例徵收取得之地上權,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穿越土地之上空者,於附表一補償率對…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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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