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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 第4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副署長兼執行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另一人職務列少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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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