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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各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或軍職人員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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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