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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16條

高等以下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法醫官或檢驗員若干人,受軍事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職務。 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觀護人若干人,執行保護管束事務。 前二項人員,其員額在二人以上者,得以一人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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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